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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5年第10期)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16:53:00    

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5年第10期

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运营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一:2025年3月5日,吉A76M6Z驾驶员程**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程**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3月5日,吉AF96138驾驶员唐**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花小猪”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唐**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3月6日,吉AFD7080驾驶员王**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王**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5年3月6日,吉AFA6105驾驶员桓*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花小猪”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桓*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5年3月7日,吉AL9676驾驶员于**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于**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

编辑:赵明明